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王某与其妻子刘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甲借款10万元,当日王某与刘某共同向甲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按照年利率14%承担利息。借款到期后经甲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在庭审中,刘某辩称2022年3月5日自己与王某经法院已调解离婚,并且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债务全部由王某承担。因此,自己不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甲借款,且此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人离婚时约定家庭债务由王某一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甲,故刘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刘某共同偿还甲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出了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但是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