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与陈某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2月达成离婚协议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协议中约定因陈某婚后照顾家庭较多,黄某需在一年内支付陈某20万元经济补偿款,婚后债务全部由男方偿还。2023年2月,黄某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受胁迫,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协议。
审理认为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某主张离婚协议是受被告陈某胁迫所签,但就该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于原告黄某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如约履行自己的承诺。本案中,黄某与陈某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法官提醒
协议离婚切莫感情用事,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