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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合黎镇法制审查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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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4-00087
文号
政发〔2024〕136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合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合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2-23 16:59:43
是否有效

合黎镇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合黎镇法制审查机构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县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要求,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合黎镇法制审查机构。

一、法制审查委员会

(一)领导机构及工作成员

主  任:黄大举    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副主任:孙敬年    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成  员:王多栋    镇纪委书记

         许克坤    镇政府副镇长

王  娟    镇政府副镇长

闫  鑫    镇政府副镇长

王福飞    镇武装部部长

寇丽萍    镇党建办主任

方三宪    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关雪娟    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秦学伟    合黎司法所副所长

丁建飞    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

案审委办公室设在合黎司法所,办公室主任由合黎司法所副所长秦学伟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对案件材料齐全,具备审议条件的案件,由案审委办公室提交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如遇人员调整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案审委职责

1.听取案件调查科室案情汇报、法制审查机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2.严格审查案件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确凿性、程序合法性、依据适用性、自由裁量合理性等案件要素,研究拟实施的重要行政命令、重大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与风险防控等事项。

3.对已调查终结的案件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1.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2.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3.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4.作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案审委会议程序

1.案审委会议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室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2.案审委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1.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必须经案审委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案审委办公室主任、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它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成员提请案审委主任确定。会议应邀请单位法律顾问参加,若不能到会可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经案审委审查认为是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会结束后须提请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案审委主任决定。

4.案件集体讨论情况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委员签字。

5.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1.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2.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4.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5.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法制审核室

法制审核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和监督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镇政府行政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和日常法制工作;承担镇政府的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等有关法律事务。

合黎镇法制审查室设在合黎司法所,王娟、秦学伟、丁建飞三位同志为法制审核员,承担法制审核室相关工作,如遇人员调整变动,由相应人员自行递补,履行其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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