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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政策解读:《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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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4-00074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合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合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0-31 16:40:04
是否有效

为持续构建以“甘味”公用品牌为统领、地方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为支撑的品牌培育体系,健全“甘味”品牌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甘味”品牌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日前,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提出的品牌认定要求、“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如何做好品牌的管理和培育和表彰激励体制的建立,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人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打造“甘味”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甘味”品牌营销战略,以品牌建设为牵引带动“甘味”特色农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提升的部署,为规范“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

二、《管理办法》的品牌认定

在《管理办法》第一部分的内容中,我们提出了“甘味”品牌的认定原则、认定标准以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原则:自愿申请,主体申报;公开、公正、公平;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

(二)品牌认定标准:严格按照“五有三无”标准(“有代表性、有规模、有特色、有认证、有主体支撑”“无不良记录、无质量事故、无侵权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甘味”品牌认定工作。

1.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甘味”品牌目录应具备的条件

(1)省内某市(州)县(市、区)产地区域内、基于某主导特色优势产业所形成的某一种农产品或某一类农产品,由“产地(区域)名称+产品品类(产业类别)名称”构成;

(2)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一定规模,能够持续批量供货、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3)依托绿色标准化基地生产,有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质量安全监管及追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等支撑体系;

(4)有较为完整的营销推广体系和供应链体系;

(5)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行业协会)持有品牌并进行统一管理和培育。

2.企业商标品牌入选“甘味”品牌目录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2)以绿色为基本底色,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

(3)产品有特色、有规模、有市场销售前景,能持续批量供货;

(4)主体是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

3.近三年内,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记录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不能入选“甘味”品牌目录。

(三)认定程序

“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实行主体自主申请、县区审查、市州审核、省级认定的程序。

三、“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入选“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可获得证书、牌匾,产品包装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的权利,以及在“甘味”品牌宣传推介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赋能、全国“甘味”品牌线上线下门店展示展销的权利。

企业(合作社)按“甘味”品牌标识+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企业商标品牌”格式,在外包装及宣传品上规范使用“甘味”品牌标识;不得改变“甘味”品牌标识形状、颜色等外观设计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产品质量过硬;同步开展“甘味”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同步使用“甘味”标识,同步讲好“甘味”故事;维护“甘味”品牌信誉,保护“甘味”品牌商标权益,为“甘味”品牌提供支撑的义务。

四、“甘味”品牌的管理和培育

为了规范“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增强《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们提出了动态管理、牌匾证书及档案管理体系和分级培育体系,具体要求如下:

(一)动态管理

1.定期监测

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监测评价,评价结果定期通报。

2.动态退出

(1)对互促共建不力、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规范使用“甘味”标识,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品牌,及时从“甘味”品牌目录中退出。并收回牌匾、证书,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2)对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及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甘味”品牌标识使用资格,收回证书、牌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3.主体变更

“甘味”品牌标识持有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二)牌匾、证书及档案管理

1.“甘味”品牌标识、牌匾和证书由“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伪造。证书、牌匾应当载明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编号等内容。

2.市(州)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甘味”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甘味”农产品品牌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上年度品牌培育工作总结。

(三)分级培育

1.省市县分级建立品牌培育机制,打造“甘味”系列品牌。

2.培育“甘味”品牌精品,分产业、分品类、分产品打造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占有率高、带动作用明显的“甘味”企业商标品牌,为“甘味”品牌提供有力支撑。

五、建立“甘味”品牌表彰激励机制

(一)建立“甘味”品牌奖补机制,对成绩优异、支撑有力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实施以奖代补。

(二)扶持引导链主企业、协会骨干企业、合作社示范社等创响一批头部企业商标品牌。

(三)将“甘味”品牌培育、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互认共建、互促共宣工作纳入市州、县区乡村振兴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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