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各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更新、使用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是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承包地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保管的数据,包括承包地权属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数据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保管与更新,可自行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数据保管与更新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配备数据存储和管理等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并做好相关运行维护。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建立数据备份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损毁或丢失。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更改和删除数据。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更新工作,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做好历史数据管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更新数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实现数据互通共享。承包农户、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资料。
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监管,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提升农村承包地管理信息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拓展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应用范围。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定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进行。农业农村部负责对汇总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进行定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定密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定密应当依照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等。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更新和使用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管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发现数据泄密、失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保密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