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摘编(一)
第三章 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土地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征地报批的真实性负责。土地征收程序履行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到位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纳入用地审批监管重点,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矛盾问题多发的地方,以及核查检查发现征地程序履行不规范等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印发后,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甘资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