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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村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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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4-00086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合黎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合黎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27 14:53:55
是否有效

为推进我村民主自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助推乡村振兴。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我村村民会议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社会治安方面

第一条 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条 学法、知法、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讲正气,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崇尚科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四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六条 严禁制作、储存烟花爆竹;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八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敞放猪、牛、羊等牲畜。

第九条 严禁赌博、严禁吸毒、贩卖毒品等,严禁私自种罂粟。

第十条 严禁参加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

第二章 村务管理方面

第十一条 所有村民均需加入村级微信事务群,及时关注群内消息,参与村集体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 村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一事一议”决定兴办的公共(公益)事业建设及相关筹资筹劳事宜,必须人人参加,户户参与,不参与投工者,按当地工价折资兑现。

第十三条 所有村民外出务工时,均需向村委会报告外出情况,方便有事时及时通知。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七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十八条 本村的河道、湾塘及个人所有、使用的机井、平塘等水利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加强防溺水知识宣传教育,严防溺水。

第十九条 广泛宣传三孩生育政策、新型婚育观念、优生优育理念和知识,营造良好生育环境。

第二十条 落实河长制、林长制责任,定期组织村民代表开展巡林、巡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章 村风民俗方面

第二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二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抵制高价彩礼,严禁乱埋、乱葬,逐步提倡一日葬。 

第二十三条 不请神呃呃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等。

第二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提倡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二十七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反对家庭暴力。

第二十八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第四章 环境整治方面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文明新村建设,搞好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开展家园清洁活动,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村民各家各户房前屋后要保持清洁,清除暴露的垃圾,清理卫生死角,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生活垃圾一律放入垃圾箱(桶),自觉执行垃圾分类,严禁将垃圾倾倒在垃圾箱(桶)以外的任何地方,严禁将生产垃圾、碎砖、碎瓦、石子等杂物倒入垃圾箱(桶)内,房前屋后不得堆放杂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等应定点堆放。

第三十条 保持村容整洁和道路畅通,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不乱摆乱卖,乱停乱放。

第三十一条 建房应服从建设规划,经村委会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私搭乱建,禁止乱采乱挖沙。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将在全村予以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整改无效的,不得评为“五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等其他荣誉,并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本村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村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自六一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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