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为发挥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主体作用,推进全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同时,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参与本村事务处理,建立健全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一章 村风民俗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
1.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理事长,副书记为副理事长的红白喜事理事会,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红事标准:婚事宴请控制在至亲好友范围之内,杜绝大操大办,大摆宴席;举办仪式简朴、不攀比租赁车队、鞭炮滥放污染环境、大办宴席铺张浪费的不良现象。结婚彩礼钱不得超过5万元,举办宴席喜事应控制在25桌以内,在县城举办每桌不超过1000元,在农村举办每桌不超过800元,不提倡提供香烟,如确需,烟每盒不超过20元,酒每瓶不超过50元;红事礼金直系亲属200元,其他人100元为宜。
白事标准:树立厚养薄葬观念,简化治丧仪式,控制治丧时间和丧葬规模。丧期不得超过3天,不在主街道搭设灵棚,举办宴席白事应控制在20桌以内,在县城举办每桌不超过1000元,在农村举办每桌不超过800元,烟每盒不超过15元,酒每瓶不超过50元;白事礼金直系亲属200元,其他人100元为宜;
凡有违反本标准,大操大办红白事者,除直系亲属外其他人一律不准参加。违反者全村通报批评,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2.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不看、不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若发现,全村通报批评教育,义务参加劳动3天,拒不参加劳动的村委会拒绝出具各类证明,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3.所有子女无条件有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树立以赡养老人为荣的社会风气,保障老人衣食住行。对除养老金等社会保障措施外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子女应向老人支付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生活费保障老人基本生活,同时因看病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由子女承担。
4.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禁止虐待和遗弃妇女儿童现象的发生。若发现,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每年度村委会评选一批孝老爱亲、“好婆婆”、“好媳妇”、“好邻居”等典型模范,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遵守规定的子女给予全村通报批评教育,村委会拒绝出具各类证明材料。
第二章 社会治安
1.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不得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吸、贩、藏匿和种植毒品。若发现,向公安机关举报处理,除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200至500罚款。
2.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牛、羊、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树木。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100至200元。
3.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至200元;
4.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凡是聚众闹事,煽动他人引起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损失和损坏财物等,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5.所有村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散布谣言,不得发表或转发一些抵触党和政府形象的内容。尤其是网络安全,必须遵守QQ群、微信群、钉钉群等新媒体管理,若有散布谣言、发表或转发一些抵触党和政府形象的内容的,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村民之间发生婚姻、邻里、土地等方面的纠纷需要调解的,严格按照“四级七天”调解法进行调解。当事人先向社长反映调解,再向村调解委员会报告,若调解委员会无法调解,方可向镇司法所报告。
7.严禁破坏公共设施,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的,除维修恢复外,按照原价2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全体村民有义务参与巡逻,按照村委会安排每户每年派一人参加巡逻,若有事不能参加巡逻的需找到替换者,并向村委会报告。不服从巡逻安排的家庭,村委会可拒绝支持其家庭事业发展,并收缴100元的误工费。
第三章 造林绿化美化
1.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每一位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按照村委会安排每户每年派一人参加义务植树劳动1天,若有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代替,需向村委会报告。拒不参加的每户收缴100元人工费,并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
2.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一旦发现引发林木火灾的野外火源,任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内向村委会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发现第一时间不报告的,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
3.禁止非法采伐树木,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树木者,视其情节轻重,处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倍罚金;故意点火烧毁树木者,按每棵50元进行处罚,并对烧毁地段进行补植补栽。烧毁面积较大的,移交森林公安处理。对拒不履行的,村委会可拒绝出具各种证明材料,不得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4.所有村民必须按照村庄绿化美化规划布局,对房前屋后绿化美化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栽植、统一管护时,拒不配合的村民,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村委会可拒绝出具各项证明,其家庭也不得享受各类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章 消防安全
1.村民野外用火,若造成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并处100-5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发现未成年人因玩火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负责赔偿,并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村委会拒绝出具各种证明材料。
2.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泵、消防水管、消防通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严禁在消防通道4米内、后院墙5米内堆放柴草等杂物,违者处以200元罚款。
3.所有村民在秋收后11月前,将所有耕地农作物秸秆处理完毕,不得将秸秆留在地上,拒不清理者,处每亩100元的罚款。
4.所有农作物秸秆、柴草必须在指定柴草堆放点堆放,不得回院、不得焚烧,若发现在全村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于200元罚款,同时村上不出具相关证明,不支持其个人发展。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加强村容村貌整治,参与和支持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以及五四村小康楼环境卫生维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1.环境卫生整治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所有村民负责将自家房前屋后卫生打扫干净,并坚持周清扫、月评比、季考核制度,每月将环境卫生评比情况在村委会红黑榜上公示,环境卫生较差的在全村微信群进行通报批评。
2.随意焚烧秸秆和有害物品的,如有发现及时阻止,开展批评教育,并督促清理焚烧痕迹,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罚款200-500元。
3.严禁乱堆、乱扔、乱倒垃圾,如有发现,当场阻止并要求当事人清理现场,情节严重的,处以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不准在垃圾斗内倾倒建筑垃圾和柴草,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举办红白事产生的垃圾,必须在次日全部清理完毕,不及时清理的全村通报批评,并处100元罚款。
5.如发现牲畜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沟渠,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整改,并处500-1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情节严重的上报环保有关部门处理。
6.不准在县乡村社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和堆放建筑材料,如有发现及时清理,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态度蛮横,屡教不改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堆放人负相应责任。
7.在冬季下雪后,所有村民负责将门前道路积雪清扫干净,严禁将积雪倾倒在通村社道路上。若发现,在全村通报批评,并拒绝出具各种证明。
8.废旧地膜,应及时进行回收,不能随意乱扔、乱烧,凡因乱烧废旧地膜造成环境污染者限期整改,并处200元的罚款。
9.本村保洁人员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保洁协议,依据“分片到社、分段到人”的原则,认真做好每月15号和30号的卫生清扫工作,清扫不彻底者,一次罚款40元,一次不到者罚款200元,并在全村通报批评。
10.要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尊重保洁人员劳动成果,对环境卫生整洁面貌保持不力者,予全村通报批评教育。
第六章 土地管理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1.按照县、镇人居环境提升工作要求,村民必须服从村庄统一规划,统一修建,统一风貌,并对农村空置房屋“七类情况”进行集中拆除和集中整治(集中拆除:①纳入全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闲置住宅;②经核实实际存在“一户两宅”农户且未予确权或不能确权的闲置住宅;③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农户的闲置住宅。集中整治:①享受农村小康住宅楼农户的闲置住宅;②未享受农村小康住宅楼政策,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房农户的闲置住宅;③国家公职人员依法享有或继承的农村闲置住宅;④长期闲置并鉴定为危房的闲置住宅。
2.不准撂荒耕地,不准在耕地内随意挖土、建房、搞与承包经营无关的非农业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若已经建成的,则强制要求拆除,不按要求拆除的,村委会拒绝出具各类证明,拒绝支持个人事业发展,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村民之间不得相互挤占耕地、田间道,凡私自占用集体土地或他人耕地的,除按要求恢复原状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100-300元。
4.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若发现私自交易转让土地的,村委会不予登记认可,不得享受各类优先优惠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土地管理、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统一规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有违法乱建者,勒令拆除。拒不拆除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水务管理
全体村民要树立保护水利设施和珍惜水资源的理念,要自觉遵守《水资源保护法》各项规定。
1.耕地灌溉需遵守先渠水后井水的原则,灌溉期所经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要严格按照村委会规定和要求按顺序进行农田灌溉,不按顺序用水者收取2倍的水费;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开闸放水,违者将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
2.不准任意毁坏干渠、水闸、堤坝、田埂以及水井配套设施等,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300-500元。若有故意损坏者,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3.自觉保护供水和排水设施,不得妨碍水源治理工程实施,禁止将污水和积雪倾倒在道路、渠道中,违者将处罚款50-300元,凡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和水资源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扫黑除恶
1.宗族亲友不得拉帮结派,聚众3人以上打架斗殴,欺压百姓,恶意侵占他人物资的,向公安机关报告,给予严肃处理外,取消所有优惠政策,处200-1000元罚款。
2.禁止参与涉黑涉恶等违法活动和黄、赌、毒行为,如有违反,处罚金500元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每个村民有义务主动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涉黑涉恶线索查实后,给予500-2000元奖励。
第九章 其他规定
1.所有村民在主导产业培育发展上,必须拥护党支部、村委会决定,进行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尤其是在制种产业上农户不得私自引进制种企业,必须服从隔离区规划,不服从统一决定,阻碍连片种植的,强制予以铲除,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在全村通报批评,村委会拒绝支持个人事业发展,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2.每户都有参加村民会议、义务劳动的责任,按照村委会安排每户每年派一人参加集体义务劳动1天,有事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代替,并向村委会说明原因,拒不参加集体义务劳动的收缴100元的人工费,并在全村通报批评教育。村委会召集的村民会议,必须按时参加。不按时参加或缺席的在全村通报批评。
3.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三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十章 处罚措施
1.对违反规定的村民,情节较轻的,由村委会进行批评教育,视情况在红黑榜内进行通报曝光。
2.对违反本村规民约所列给予经济处罚条款的,严格按规定执行。
3.对拒不履行村规民约者,给予以下处罚:
(1)村委会不得出具各种证明材料;
(2)违反者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3)拒不履行者,不予为其子女出具贫困、就业、助学贷款等证明材料;
(4)协调农商银行等金融部门,降低信用等级;
(5)所有违反者在全村微信群、QQ群、钉钉群、红黑榜予以曝光,并进行批评教育;
(6)对违反者不予推荐和评先评优。
4.若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6.本规定由村委会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