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局、张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部分待遇政策的通知》(张医保发〔2023〕23号)文件,现就调整职工医保有关待遇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1.参保职工在我院(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700元降低为5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000元降低为800元;
2.在市外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500元,市外、省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1500元;
3.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5%。
二、调整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医保支付标准
1.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域在我院(二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为93%,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2.按规定转诊至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或因急诊抢救直接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为85%;
3.未按规定转诊直接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市外省内报销比例为80%,跨省报销比例为70%。
三、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参保职工在我院(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特病费用,基本医保报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销比例85%提高90%,年最高报销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5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足时,由职工基本医保基金补充。
政策调整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时间为准。
以上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张掖市医疗保障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