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张政办发〔2017〕227号)《张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张政办发〔2022〕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宜调整如下。
一、筹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统一为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应同步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在核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一并核定缴纳,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照规定标准继续缴纳,从个人账户划拨。
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由个人缴费至满25年。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趸交或按月缴纳。一次性趸交时以趸交当年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费率缴纳。
三、待遇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不划个人账户,在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次月起按照我市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定额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享受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待遇。其他基本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