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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城关镇委员会 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镇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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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7/2024-00039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5-23 15:48:33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

为切实做好城关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张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条【总体要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优化突发事件现场决策指挥和应急处置机制,依法、协同、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工作原则】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权责一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部门联动、军地协同;坚持专业处置、科技支撑;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坚持群众路线、共建共治。

第五条【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本级应急预案体系中无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参照相应的上级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突发事件涉及城关镇以外区域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报请高台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突发事件跨区域的,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报请高台县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镇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要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程序报请高台县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响应启动】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由城关镇党委、城关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城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高台县人民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报请高台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援。启动应急响应后,城关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主责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依法依规、有序有力、科学高效指挥处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超出城关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应立即向高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高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高台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的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七条【城关镇应急指挥部】

城关镇党委、政府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第一总指挥,镇人民政府镇长任总指挥,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镇长任副总指挥,城关镇派出所所长及其他上级政府部门驻城关镇的派出机构负责人、城区交警中队负责人、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城关镇中心(站、所、队)负责人、城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关供电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高台县城关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城关镇应急指挥部)。城关镇应急指挥部在城关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各类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疏散和临时安置等应对工作, 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城关镇应急指挥部下设城关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镇应急办),作为城关镇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应急办主任,值班电话:0936-6629323。镇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城关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协助城关镇党委、政府领导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织协调城关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城关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和物资装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镇专项指挥部】

镇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指挥处置相关领域突发事件;依法协助镇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有关行业、领域主责部门、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其他负有有关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现场指挥部】

当突发事件事态复杂、影响严重时,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城关镇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由城关镇党委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到场应急救援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或执行指挥数名。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协调调动城关镇应急资源;组织制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按照城关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事件信息等。当突发事件超出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现场指挥长应立即向高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高台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提供支援。

第十条【现场指挥编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灵活高效的现场指挥编组,明确工作组设置及负责人。设置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专业处置组(抢险救灾组)、治安交通组、医疗卫生组、通信电力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综合组(综合会商组、综合信息组)。由城关镇党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现场指挥部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抢险救灾组)。由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的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协调、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城关镇派出所所长任组长,会同城区交警中队和事发地社区(村)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由城关镇公共事务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五)通信电力组。由城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协调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协调恢复受灾区域通信、供电。

(六)新闻协调组。由城关镇党建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城关镇公共事务办公室主任任组长,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协调高台县红十字会组织接受捐赠、援助事务。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处置需要,可授权综合组协调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救援力量参与处置。

第三章  指挥处置第一节  信息报告第十一条【报告职责】

镇应急办负责统一接收、研判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事发地社区(村)、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关镇党委、政府各部门、社区(村)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高台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信息报送应当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的全过程。获悉突发事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立即向城关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消防救援(119)、医疗救治(120)、公安(110)、交警(122)等 紧急报警中心报告。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及时联系、通报和协调。

第十二条【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亡或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报告要求】

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应急办立即以电话的形式如实向高台县应急局、县政府主责部门报告,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并以文字形式报告高台县应急局。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每 30 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现场处置

 第十四条【现场管控】

以突发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划定安全警戒管控区。由现场指挥部治安交通组组织协调城关镇派出所和事发地社区(村)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除参与事件处置的人员和车辆外,禁止与事件处置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为现场应急工作人员提供防护物品、建议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现场指挥部可设置于该区域内。当突发事件超出城关镇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高台县人民政府报告,由高台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现场实施管控。

第十五条【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保证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前提下,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组织协调医疗卫生人员在加强个人防护的前提下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向高台县人民政府及城关镇人民政府和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事发地社区(村)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应急指挥部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事发单位、基层组织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引导救援、后勤保障、人员临时安置等工作,并立即向高台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先期处置措施】

各类突发事件应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一)及时获取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安全、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不会导致灾害扩大的情况下,可利用手机、无线通信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并传送给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组织营救受害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害人员救助工作。

(三)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公共卫生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组织伤亡人数的核查工作。对涉嫌不报、谎报、瞒报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异地管辖;及时公开人员伤亡情况。

(五)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现场管控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交通工具。

(六)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场所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性措施。

(七)启用城关镇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八)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九)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一)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二)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三)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报请高台县人民政府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四)报请高台县人民政府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单位、主要部位和主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报请高台县人民政府,由高台县人民政府协调公安和驻高台县部队, 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各类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具体措施在城关镇专项应急 预案中予以明确。未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其先期处置的具体措施按照上级政府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社会动员】

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可以以城关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第十八条【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使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城关镇人民政府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 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第三节  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善后处置】

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第二十条【救灾救济】

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救灾救济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做好因灾伤亡、受灾人数、财产损失等灾情调查统计工作并如实汇总上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支持。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一条【灾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 城关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的灾后重建计划方案,积极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组织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受灾群众重建家园。第四节调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类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灾害评估】

配合上级政府开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或应对处置自然灾害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救援力量】

构建以城关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为主力、以社区(村)应急救援志愿者服务队为协同、以社会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格局,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和社会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城关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锻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开展以“七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在社区(村),推进以“五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服务站(点) 建设。推行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社区(村)灾害信息员队伍。

(三)城关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在社会力量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城关镇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财力支持】

城关镇人民政府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城关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城关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请上级政府支持。城关镇财政和纪检等相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 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 由城关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第二十六条【物资储备】

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财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制定城关镇应急物资标准和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城关镇应急物资储备库,优化应急物资储备、调运方式。城关镇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制定本领域、本行业、本部门、本镇应急物资储备计划, 建设专项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应急物资数据库,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技术装备】

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经济发展办公室制定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先进适用装备的配备力度,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

适应科技信息化发展大势,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提高监测预警能力、执法监管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处置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第二十九条【避难场所】

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和各社区(村)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第五章 基础工作第三十条【风险防控】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调查制度。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关镇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责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 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城关镇党政办公室,同时抄送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城关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 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村镇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第三十一条【风险监测】

城关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水旱、气象等自然灾害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行业领域的监测资源和基础数据库,推进卫星遥感、雷达监测、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在安全风险网络监测预警系统集成应用,构建空、天、地一体化全程覆盖的灾害事故监测网络,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第三十二条【风险预警】

城关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分级预警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运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等各类渠道,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精准发布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的预报预警能力,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预警级别确定、预警信息发布、预警措施按照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宣传教育】

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坚持社会共治,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推动安全宣传进企业、进社区(村)、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支持引导社区(村)居民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加强镇领导干部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各单位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四条【预案管理】

城关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综合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综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城关镇各类应急预案由各中心(站、所、队)负责起草,应经城关镇人民政府审批,以城关镇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 20 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综合应急预案报送高台县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送高台县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社区(村)要健全演练工作常态机制,完善演练工作制度流程,加大应急演练工作力度。各突发事件主责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能高效的应急演练。要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 2 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城关镇防汛、消防等主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组织演练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表彰奖励】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城关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 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预案衔接】

城关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

第三十八条【解释实施】

本预案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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