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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知道的失业保险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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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7/2023-00118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7-21 11:13:49
是否有效

失业保险金是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社会保险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规定各省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适当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在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范围内,对领取期限进行了细化。

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物价上涨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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