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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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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7/2024-0008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11-29 15:17:36
是否有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吸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送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函》有关要求,紧盯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抓实抓细各项防范措施,自即日起至2024年10月15日,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攻坚行动,强力推进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度,切实提高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质量,确保2024年10月15日前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面完成分类整治,坚决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自建房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方法步骤

(一)积极宣传动员,精心部署攻坚行动。7月20日前,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盯尚未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认真梳理分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广泛开展动员部署和警示教育,认真学习《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送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的函》、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推进视频会议材料的通知》,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劲心态和厌战情绪,端正态度,严肃纪律,认真部署、扎实推进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攻坚行动,守牢自建房安全底线。

(二)强化攻坚措施,加快隐患分类整治进度。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有结构倒塌风险的自建房,要立即依法采取拆除等除险措施;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暂时没有结构倒塌风险的自建房,加快完成拆除、加固维修等工程措施整治;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加快完成加固维修、修缮等整治措施。

对于鉴定属于C、D级危房的经营性自建房,必须采取工程措施予以整治。对于非经营性自建房,鉴定属于C、D级危房或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第一时间告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主动实施整治;对经济条件较差、确有困难的居民,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可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予以解决;要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暂时无法实施工程整治的进行长期管控,并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险搬迁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逐步消化存量。

对于已经完成安全隐患整治的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安全隐患已经彻底消除。对于暂时未完成整治的,要紧盯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措施,尽快完成整治;在完成整治前,要确保管控措施持续有效,并组织属地基层加强巡查,确保无关人员不随意进出,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

各地在攻坚行动中,要对扩建加层、拆改过主体结构的自建房进行“回头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认定,必要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安全隐患没有遗漏;要加强常态化监管,对自建房改建、扩建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指导街道、乡镇加强巡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和施工行为严厉查处,避免形成新增的房屋安全隐患。

(三)严格审核销号,及时更新归集平台信息。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把销号审核关,完善销号管理程序,整治情况应及时录入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对上传平台的整治信息,要对照检查整治措施录入是否完整准确,整治前后房屋图片录入是否及时更新,上传的鉴定或复核资料是否完整。

(四)严格国家和省级检查反馈问题整改。对国家现场核实和线上检查及省级督导、通报、核查检查等反馈整治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各地要开展整改情况自查,加强闭环管理,全面彻底抓好整改落实,整治情况及时录入自建房信息归集平台,各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查复核整改及信息录入情况,确保问题整改率100%。

(五)加快录入整治信息。截至7月15日,仍有12958栋存在一般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1653栋存在严重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部分存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整治信息未录入信息归集平台。各地要加强对基层排查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快信息录入进度,做到整治完成情况与信息录入同步、信息填报准确完整、线上线下账实相符,整治信息录入率100%。

(六)跟踪抽查核查,确保整治信息真实有效。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核查存在隐患的自建房整治情况,重点对存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存在严重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经鉴定为C、D级的自建房进行核查。省级工作专班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存在隐患的自建房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专业机构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各地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统筹、协调、指导作用,指导督促属地和相关部门工作。务必保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量,保障人员、经费、技术的支持,解决当前自建房工作专班有名无实、名存实亡、力量不足等问题,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劲。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堵点,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措施。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不真不实、弄虚作假、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工作调度。攻坚行动期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周调度机制,加强工作调度督办,对进展缓慢、未按期完成整治的予以通报。各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属地工作调度统计,把好审核关,于每周五17时前将攻坚行动进展情况(详见附件)统计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月底前按时报送月报告。攻坚行动结束后,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及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

(三)加强汛期防范应对。各地要认真研判突出隐患风险,对不放心的区域、房屋,加强风险提示和安全宣传,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及时发出预警,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各地要密切关注气象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加强部门合作,加大巡查排查整治力度,做好重点区域管控,特别是地质灾害风险区域、低洼片区及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科学安排值班值守,发现隐患要及时疏散人群,迅速采取措施管控风险,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总结工作成效。攻坚行动结束后,各市州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本地区近三年以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评估,全面总结主要整治措施、成效、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意见建议等,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0月底前形成总结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11月15日前形成本地区评估报告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梳理总结各自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措施及成效,于10月底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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