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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土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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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7/2024-00053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4-07-31 08:56:31
是否有效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其中,涉及土地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第九条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第十九条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第三十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第三十六条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集体经济发展各项建设用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形成土地指标交易的收益,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集体的主要资产依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活动围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涉及土地的条款较多,达十六条,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庄规划、土地整理等,是对《宪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进一步落地,也是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的进一步完善补充。

来源:中国人大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的土地条款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包括总则、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扶持措施、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七条。其中,涉及土地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包农村土地;

(二)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

(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四)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

(八)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

第九条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五)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八)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等;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第十九条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九)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第三十条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第三十六条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第三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集体经济发展各项建设用地。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形成土地指标交易的收益,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集体的主要资产依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主要活动围绕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涉及土地的条款较多,达十六条,主要包括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庄规划、土地整理等,是对《宪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进一步落地,也是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的进一步完善补充。

来源: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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