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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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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77/2023-00111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城关镇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城关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3-06-26 14:50:24
是否有效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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