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某村村民张某的土地补偿款迟迟未发,村里之前收到的补助金也不知道具体用在了何处。张某向村委会提出“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村务公开,村委会未予答复。后张某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关于对某村委员会不履行村务公开事项的履职申请书》,期间张某多次问询某区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村务不公开问题的处理情况,而某区人民政府一直未向张某答复,亦未对张某提出的村务公开事项作出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张某作为村民,有权向某区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某区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某区人民政府始终未对张某的反映进行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若张某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政府会被判令不作为违法。
律师提醒
1、哪些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因此,凡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村民都有知晓的权利,村委会也负有留存相关的记录、供村民进行查询的义务。
2、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对村民委员会未尽村务公开义务进行调查处理的申请,应当如何正确履职?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处理:
一是判断村民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布的村务事项。
二是如果相关信息属于应当公布的村务信息,则相关村民委员会是否已经及时、全面公开了相关信息。
三是村民委员会公开信息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村务公开义务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回复给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未尽村务公开义务的,应当责令村民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公开义务,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村民。对上述情况的调查和处理,行政机关均应当固定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