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干部请假,一律持请假条请假,注明事由、时间,由社区书记审批后方能生效。没有请假条的按缺勤对待,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准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原则上不允许别人代请和电话请假,因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对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按时返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假条未交由主任登记保存的,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对待。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社区干部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社区书记审批,超过2天由社区书记加注意见后交由镇分管后勤内务领导审批。社区干部在年休假后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工资,次月5日前向镇政府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情况。
3.国家明文规定的节假日按照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或累计两个月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待遇。
4.落实休假制度,社区干部按照业务工作实际每年年初安排好休假计划。公休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休假天数参照公职人员休假标准执行。
5.实行抵顶休假制度,全年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社区干部在请假休假期间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贻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