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工作人员请假,一律持请假条请假,注明事由、时间,由社区书记审批后方能生效。没有请假条的按缺勤对待,假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准时销假,否则视为旷工。原则上不允许别人代请和电话请假,因特殊情况当时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手续。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对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按时返岗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假条未交由社区办公室登记保存的,按未履行请假手续对待。对违反考勤制度的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社区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委会副主任请假由镇党委书记审批;其他社区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社区书记审批,超过2天由社区书记加注意见后交由镇分管后勤内务领导审批,并交书面请假条。若无书面请假条当旷工处理。
3.社区干部在年休假后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含5天)的按实际上班天数核发当月工资,次月5日前向镇党政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情况。
4.国家明文规定的节假日按照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或累计2个月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
5.社区干部(含聘用制干部)落实休假制度。社区干部按照社业务工作实际每年年初安排好休假计划。公休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提前申请、合理安排、服从组织,社区聘用制干部按照社区连续工作的工龄,参照公职人员休假标准执行。
6.实行抵顶休假制度,全年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超过一天,在责任书中扣0.5分;干部请病假超过1周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7.社区干部在请假休假期间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贻误。
8.社区领导干部请休假经批准后,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