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干部工作程序,方便、高效、快捷的为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单位和居民群众来访或来电时,由所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对办事居民群众热情对待,认真听取办事居民群众意图和要求。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办理或解决。当时不能办理或解决的,应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讲明办理或答复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解决或答复,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应对接待办理的事项进行登记,待承办人回来后转交至承办人,承办人不明确的,交主要领导批办。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应向办事群众说明情况,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系,告知联系单位联系方式。
第四条:办事人员通过电话办理公务、联系事务或咨询业务,接电话人作为首问责任人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重要电话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呈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人员办理。
第五条:对群众和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相关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需耐心的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作数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对于单位和办事群众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对于当天不能办结的,按承诺的时限办理。
第七条:领导干部实行AB岗工作制,A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出差等离岗期间,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接,由B岗责任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第八条:对未按本制度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工作约谈、诫勉谈话或党纪政务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