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和《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张民发〔2023〕30号)有关精神,对全县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二、补贴范围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
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请人能力进行评估,评估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民政部门购买服务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
(三)审批。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县民政局收到初审意见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动态调整。县民政局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五、资金发放
养老护理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等方式提供,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其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签订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主管部门:高台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0936-6621085
监督举报电话:0936-6621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