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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高台县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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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8/2023-00116
文号
高民发〔2023〕4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民政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11 11:31:42
是否有效

各养老机构:

现将《高台县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高台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4日

高台县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处置行为,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县养老机构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尽可能地降低或消除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保护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

(2)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各养老机构应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本部门职责开展本辖区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事件的发生、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养老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局和各养老机构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逐级报告。

(4)预防为主,积极准备

立足于防范,县民政局和各养老机构要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不安全因素,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和组织准备,健全养老机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培训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2.突发事件概念和启动条件

2.1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养老机构场所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事故,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电、气、热、油等事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针对民政服务对象和管理人员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事件,自然灾害、影响机构安全与稳定的其他突发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火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和药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或者与其他类事件同时发生,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2.2突发事件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2.1发生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2县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需要大规模转移安置养老机构人员,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或者发生跨县域自然灾害造成养老机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跨县协调联动共同应对。

2.2.3县域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养老机构出现大规模感染,服务人员大量减员,短时间内无法补充,需要跨县支援。

2.2.4养老机构内发生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长时间能源供应中断等社会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

2.2.5县政府或者有关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县级层面应急响应,需要民政部门参与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6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经上级领导研判需要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民政局党组的领导下,成立由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各科室及各养老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高台县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县民政局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机构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高台县养老机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养老服务办公室主任担任,承担领导小组具体日常工作。

养老机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和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民政局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联动机制,对于可能波及养老机构的区域性突发事件,要及时收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有关养老机构发出预警,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指导养老机构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县民政局对于县域内养老机构内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要及时作出预判,参照有关标准合理确定预警级别和范围,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的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

4.2预警预防行动

县民政局要督促养老机构健全预警预防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和事件影响程度,分别制定和落实预防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检查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形成清单,及时消除隐患,有效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各养老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加强人员培训、经常性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方面的储备工作,保障重大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的应急设施、设备。

4.3预警解除

县民政局收到预警解除信息或危险因素消除后,要及时告知各养老机构。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事发养老机构要第一时间向县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收到报告后,县民政局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在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民政部门后,越级上报。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隐患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养老机构建筑倒塌损坏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协调解决事项等。

5.2处置措施

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遵循属地为主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镇、县、市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养老机构发生较大突发事件,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在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市级层面应急响应部署和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5.2.1 突发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参照执行)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事发养老机构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采取报警、组织疏散转移老年人、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等措施。在地震灾害应对中,应将老年人就近转移到应急避难场所,及时清点人数并做好心理安抚,等待进一步救援安置。在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应对中,应提前根据养老机构建筑和周边环境情况研判风险,将老年人转移到机构内相对安全区域,远离陡坡、低强度建筑等高危区域;同时在专业救援人员到达前,组织机构内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积极开展力所能及的自救、互救,争取宝贵的救援时间。

②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养老机构内易燃易爆物、电力、燃气等各类危险源,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③配合引导专业救援。组织人员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帮助专业救援人员了解机构建筑构造、被困人员分布、应急设施配备等情况,为应急救援提供引导。

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人员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理。

(2)县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超出本级民政部门应对能力时,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指导应急处置。

③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转运车辆等交通工具帮助养老机构转移被困人员,特别对重病、重伤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

④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

⑤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发电设备和应急供水车辆为因灾害导致断水断电的养老机构或老年人集中安置点供水供电,以保证失能老年人医疗护理设备正常运转和日常生活必需。

⑥如有必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⑦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5.2.2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等事故参照执行)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事发养老机构第一时间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按照本机构应急预案,通过消防控制室将自动消防设施调整至自动状态,及时切断着火区域电源。迅速启动消防泵,开启防排烟系统、自然排烟外窗,防止烟气聚集。机构值班领导,组织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其他员工,第一时间组织老年人负责有序疏散,在疏散时要优先安排距离着火点较近的老年人和失能失智老人进行疏散,协助老年人佩戴自救面罩,防止烟气损伤。疏散过程要充分利用轮椅、移动床等转运设备,并配备足够的护理人员帮助疏散。

②控制危险源。及时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门,视情将液化气罐等易燃易爆物转移到安全区域。

③配合引导专业救援。安排专人向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提供场所平面布置、人员被困、消防设施启动等情况,帮助消防人员熟悉了解养老机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设备和被困人员行动能力等情况,引导开展佩戴专业装备进行灭火和救援。

④扑救结束后,及时对现场进行封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县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超出本级民政部门应对能力时,根据需要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应急支援请求。

②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养老机构现场了解评估损失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后续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视情况提出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③如有必要,协调其他养老机构或场所作为临时安置点,协调转运车辆转移老年人,特别对重病、重伤老年人要协调救护车等专业转运工具进行转运,避免老年人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

④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上门提供诊疗服务或开通绿色通道,救治养老机构受伤人员。

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⑥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5.2.3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等事件参照执行)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先期处置。养老机构或者其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按照本机构预案第一时间实行封闭管理,并在按照规定报告卫生疾控等部门后,及时加强内部分区管控,进行全面消毒,发布防控告示,暂停聚集性活动,工作人员和老年人应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协调卫生健康等单位参加,必要时设置协调指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物资保供、信息统计、指导督查等工作小组,共同协调解决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相关问题。

②开展排查。立即协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养老机构所在地镇政府,共同做好核酸检测、流调溯源、转运隔离、环境消毒、垃圾清运等工作,协调解决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困难。

③组织动员村(居)委会、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提供支持和帮助。

(2)县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

③在县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协调医疗卫生机构上门开展检测和疾病诊疗,避免老年人外出被感染。

④县民政局应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对县域内养老机构定期开展疫情防控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督促指导养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整治防控风险隐患,堵塞漏洞。疫情期间,禁止各级督查组进入养老机构。确需进入养老机构实地检查的,应遵照养老机构人员进出管理要求、做好规范防护后进入机构。

⑤定期开展县域内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及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政策和知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确保熟练掌握各项防控要求。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帮助养老机构建立院感控制制度,注重专业防疫人才培养、专业应急团队建设。

⑥县民政局要摸清县域内养老机构防疫物资、生活物资、入住老年人日常用药就医和照护物资需求,建立需求清单,指导养老机构做好物资储备;制定应急时期保供预案并纳入当地联防联控保供机制,提前做好点对点保供车辆和人员准备;设立可用于养老机构人员周转的集中健康监测点并纳入当地联防联控机制保障范围,该场所主要用于疫情期间当地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外出返院前、新入职工作人员入院前、新入住老年人入院前的集中健康监测等情形(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自行设立)。

⑦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切实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做好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工作。协调提醒相关部门,避免在养老机构周边建设方舱医院或集中隔离点,避免因环境影响引发养老机构内感染。

⑧研究分析疫情对本区域养老服务发展的影响,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将养老机构纳入扶持范围,推动落实好国家及当地出台的优惠政策。

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对护理人员大量减员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和疫情防控工作的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跨区支援。如疫情严重,在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跨区支援仍无法应对防控需要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跨区支援请求。配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5.2.4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群体性、油气供应中断、民族宗教等事件参照执行)

(1)养老机构应急处置

①第一时间通知辖区派出所民警协助进行处理。尽快调查了解事件起因并及时报告所在地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先期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对群体性治安事件,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②对养老机构内易燃易爆、尖锐物品、交通工具、电力燃气等易发生事故和被用于滋事的设施物品进行控制。

③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置措施。

(2)县民政局应急处置

①根据初判情况,决定启动本部门应急响应,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②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赴事发地区指导应急处置。

③属地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协调公安机关派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

④如社会安全事件导致养老机构不能正常营业,协调其他养老机构妥善安置事发养老机构老年人或协调人员接管事发养老机构。

⑤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落实化解措施。

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5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县政府统一部署,现场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善后处置

县民政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善后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并指导事发养老机构共同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对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医疗救治工作;对在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依法处置遗体;对遇难人员家属和受伤人员进行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协调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因事件造成困难的养老机构和有关人员,开展社会救助或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帮助其渡过难关;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隐患,结合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7.应急保障

7.1信息保障

县民政局和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完善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7.2物资保障

县民政局应积极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争取相应物资支持,养老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求。

7.3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争取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4医疗卫生保障

县民政局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及时救治受伤人员,做好灾后疫病防治工作。

7.5技术支持

县民政局应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专业技术、平台、产品、标准等方面的支持工作。

7.6人员保障

县民政局应指导辖区内养老机构组建突发事件专职或兼职应急队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收到预警信息或启动预案后,立即进入工作岗位。应急队伍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指挥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充实组成成员。

8.宣传教育和培训

8.1宣传教育

县民政局和养老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2培训

县民政局应根据需要积极聘请各类突发事件领域的专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民政部门干部、养老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

(1)县民政局针对本县域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安全风险,制定本级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统筹指导,督促养老机构按本级民政部门要求和机构内部应急职能,及时编制修订养老机构应急预案。各级应急预案需按规定程序评审、报批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管控风险,依据现有应急能力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各机构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机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基本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级应急预案、养老机构应急预案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9.3 预案演练

各养老机构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协同和快速响应能力。演练科目根据当地预判的养老机构易发多发突发事件和当地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确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鼓励建立应急联动互援机制的地区共同组织演练。

9.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9.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10.附则

(1)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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