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互助幸福院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参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村级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营管理。
村级互助幸福院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休闲活动基本服务,可拓展助洁、助浴、助购、日间照料等服务的场所。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在老年人口数量多、居住相对集中、养老服务需求较大的村规划建设。坚持以改造提升为主,通过盘活闲置资源,对闲置校舍、卫生院、现有养老设施等场所改造提升,解决场地问题。
第四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对使用面积不做硬性规定,建筑面积由老年人需求、场地资源、服务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凡经批准设立的村级互助幸福院应统一名称设置,基本格式为“XX 村互助幸福院”。
第六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在低层,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建设主体和设施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标准,满足适老化要求。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七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具备“2+N”服务功能,在满足供餐助餐、休闲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助洁、助浴、助购、助医等服务。
第八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配建和服务对象相匹配的餐厅和厨房,餐厅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餐具,以及送餐服务等必要设备,厨房应符合食品、消防安全规定;为在互助幸福院活动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为村上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第九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配置棋牌等活动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休闲活动、文体娱乐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建洗衣间、洗浴房、小卖部、理发室、休息室(躺椅、按摩椅),拓展助洁、助浴、助购、日间照料等服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须经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验收后,原则上由村委会负责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运营。
第十一条 积极倡导互助养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光发热, 引导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发挥自身作用,实现老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互相服务。同时推动邻里互助、志愿者发挥养老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应做好服务规范,按照国家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应结合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公开收费标 准。开展休闲活动不收取费用;餐费按成本价核算收取,也可根据财力情况按人员类别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各地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补一点、村集体筹一点、社会力量捐一点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村民互助、志愿者服务、发展院办经济等措施,降低运营成本,推动可持续运营。
第十五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要指导老年人提升防诈骗能力;不得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不得向老年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信息;禁止任何“欺老”“虐老”等损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监管主体为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重点对服务规范、食品安全、作用发挥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村级互助幸福院实行动态管理,由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进行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