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范围、标准和待遇享受期
1.缴费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2.缴费标准:按照省上标准,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增加20元,为每人每年400元;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为没人每年670元。
3.参保缴费期限: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12月25日;补充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月28日。
4.待遇享受期限和待遇等待期限。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补充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规定设置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除特殊参保人群(见下)外,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充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无法享受本参保年度医保待遇。自2025年起,对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设置居民医保参保后三个月(90日)待遇等待期,每多断保1年,待遇等待期延长1个月(30日)。
二、缴费方式
1.农业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2.下载银行的手机APP自助缴费;
3.微信“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缴费”或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进行缴费;
4.微信搜索“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推荐使用);
5.通过职工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近亲属居民医保的,关注“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或下载“甘肃医保服务平台”手机APP,绑定家庭共济后缴费。
三、特殊参保人群缴费
(1)新生儿参保。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当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认定低收入人口参保。当年新认定的低收入困难群众(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防返贫致贫检测对象)等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职工转居民医保,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4)退役军人缴费。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家属,不受缴费期限制,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四、资助参保政策
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资助参保政策。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资助对象身份类别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不调整。对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下个参保年度起按相关部门认定的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资助标准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一、二类、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31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防返贫致贫检测对象)实行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5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脱贫人口继续按照100元标准定额资助。
五、城乡居民医保退费
参保人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死亡、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其中,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只退回个人缴费部分;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因上述原因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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