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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助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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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1-00047
文号
高医保发〔2021〕72号
关键词
资助;参保对象;资助标准
发布机构
高台县医保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12-02 17:36:00
是否有效

高台县医疗保障局 高台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高台县税务局

关于资助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张掖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张医保发〔2021〕51号)和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高政办发〔2021〕47号)精神要求,现将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对象

对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资助。

二、资助缴费标准

2022年参保资助标准分类实施,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标准为320元/人。

农村一、二类低保、城市全额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220元/人;农村三、四类低保、城市差额低保资助标准为160元/人。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60元/人;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100元/人;脱贫人口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00元/人。

三、工作要求

(一)做准资助参保对象认定。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由县民政局负责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认定完毕后,每月将资助参保对象花名册报送县医保局,实行动态资助。县民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对提供认定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家庭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核实、修正信息并向县医保局推送,确保资助参保及时、精准。

(二)做实资助参保对象的筛查。根据个人先缴费、医保后资助(全额资助除外)的要求,征缴期内县医保局对资助参保对象参保情况和资助类型进行筛查梳理,并推送各镇,由各镇负责核实、填写、完善资助参保对象一卡通账户及账号信息,形成资助对象花名册。征缴期结束后,对异地参保人员,各镇要认真核实清楚本人参加职工医保的单位及异地居民医保参保地;对动态新增资助参保对象,县民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每月20日前向县医保局推送新增人员花名册,县医保局比对梳理并经各镇核实后,分批次确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对象。

(三)做好资助金额的发放。县医保局将梳理形成的全额资助对象花名册及资金提供给税务部门和县农商银行进行全额资助。县医保局将梳理形成的差额资助对象花名册及资助资金提供给各镇人民政府,由各镇财政所进行差额资助,将资助金额打入资助对象个人“一卡通”账户。资助参保金发放事关城乡低收入人口切身利益,根据上级要求,参保资助工作将成为一项常规工作,各镇、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衔接配合,确保资助金额及时、足额、准确发放。 

    附件:资助参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象花名册

高台县医疗保障局  高台县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高台县税务局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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