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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张掖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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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80/2021-00030
文号
张医保发〔2021〕58号
关键词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障;张掖市;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机制;个人负担;门诊
发布机构
高台县医保局
公开形式
永久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1-08-02 14:54:41
是否有效

关于做好张掖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基金监管服务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有关“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服务,逐步推进个人账户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更加便民利民,扎实推进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现就做好张掖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本人使用扩展到家庭成员共济使用。2021年8月1日起,张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展到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各县区、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待省上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后再遵照全省统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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