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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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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4-0051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4-07-17 11:18:20
是否有效

1.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具体要求吗?

发生工伤后72小时内,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事故快报,并在30日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会影响工伤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等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4.工伤停工留薪期满但伤未全好,能继续享有看病治疗的工伤待遇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等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工伤伤情有变化,能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需要自费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职工工伤后应到哪些医院就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高台县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有:高台县人民医院、高台县中医医院、高台县仁康康复医院、高台丝路慈仁医院

10.工伤后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院治疗)前,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11.公司转让,工伤应该找谁负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12.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多长时间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4.因工伤发生的费用,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谁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6.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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