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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社会保险经办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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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1-00597
文号
关键词
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劳动合同;失业人员;申领;经办机构;劳动关系;失业登记;终止;失业保险条例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12-06 15:40:00
是否有效

一、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

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二、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需求的。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原中新就业的” 指的是哪些情形?

根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

1、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快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景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四、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1、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着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应当持布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时到指定的公共就明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凭共业查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增加服务供给,推进网上申领,实行信息比对核实,推进经办机构作风建设等方式,优化办理程序,简化申领手续,减业证明材料,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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