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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社会保险经办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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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1-00596
文号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合同制;律师事务所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1-12-02 08:50:00
是否有效

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制用工进行规范外,还对劳务派遺、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如何确定相关劳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制用工进行规范外,还对劳务派遺、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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