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批准,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实施组织领导,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征地报批前程序、征地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六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征地报批前程序
第七条 征地报批前程序。包括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落实补偿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土地征收预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种,违反规定抢栽抢建抢种的,抢栽抢建抢种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九条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土地征收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 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申请听证事项;
4.补偿登记方式、期限;
5.异议反馈渠道;
6.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业设施所有人等其他与被征地块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 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并将结果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承诺在征地批准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法依规完成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15%。
第十六条 落实补偿费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并及时足额预存。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
第三章 征地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完成征地报批前程序后,方可按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及时组织报件材料,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征地批准后实施程序包括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征地组织实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土地征收公告。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施土地征收。市、县级人民政府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土地。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土地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对征地报批的真实性负责。土地征收程序履行不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到位的,不予审批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完成批复文件信息公开。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级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对应批复文件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将土地征收程序、征地补偿安置等纳入用地审批监管重点,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信访问题多发的地方,以及核查检查发现征地程序履行不规范等问题,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印发后,法律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甘肃省土地征收程序暂行规定》(甘资规发〔20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