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标准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征收未利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1倍进行补偿。除牧区牧草地明确价格的,其余非牧区农用地中牧草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0.4倍进行补偿;林地参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占用国有农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补偿:参照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不予补偿。
《高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2020年8月31日前,已实施土地征收的,并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的,仍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确定的标准征执行;2020年8月31日之后,凡涉及土地征收的,亦按新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