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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高台县农村劳动力培训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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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04/2020-00189
文号
高人社发〔2020〕87号
关键词
   ; 培训券;培训券;培训;培训机构;责任部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验收;培训补助资金
发布机构
高台县人社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人社局
生成日期
2020-12-14 09:45:32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实效的意见》(甘政办发﹝2019﹞112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

第二条 高台县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以下简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县户籍有培训意愿和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

第三条 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就业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并选择培训工种参加技能培训。培训费先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考核验收合格后,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无需先行缴纳培训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须经县扶贫办进行身份信息审核确认,按照培训补贴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公示审批后,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第二章  培训券的印制与发放

第四条 培训券由县人社局负责印制,加盖“高台县农村劳动力培训券专用章”。培训券内容包括:培训券编码、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人员类别、培训工种等。培训券由镇、村按照调查摸底情况向县人社局申请。

第五条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数印制,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人员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六条 县、镇两级要建立健全培训券发放管理台账,登记培训券发放对象、享受补贴金额和培训就业状况,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动态化管理。

第七条 培训券由镇、村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有培训意愿需求的人员发放,培训券存根由县人社局管理。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将培训券连同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并报县人社局核验。

第三章  培训券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各责任部门要根据各镇摸底需求并结合年度培训任务,可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选择培训机构,制定当年培训计划,并报县人社局备案申领培训券。

第九条 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责任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顶替培训,并验核持券人的培训券是否符合本期培训工种。

第十条 持券人报到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本次培训的资格。

第十一条 培训券实行实名制,持券人应于有效期内连同本人身份证明一并使用,转借或转让无效。若将培训券转借或转让他人的,取消其培训补贴资格。

第十二条 培训券信息错漏的,持券人可到原发券单位申请换发。

第十三条 培训券有效期内持券人可根据各镇培训计划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逾期不得参加培训。确有培训需求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培训券。

第四章  核查验收

第十四条 每期培训结束时,由责任部门对本期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培训机构对培训合格人员的培训券盖章确认,连同培训人员花名册一并报培训责任部门审核。责任部门对培训券使用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对验收不合格的不拨付培训补助资金;验收合格的,按照培训补贴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公示审批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券发放、使用和资金补贴过程的监督管理,面向社会公开培训券发放使用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在每期培训班培训期间至少抽查三次,并开展验收。培训结束后回访20%的学员,加强培训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以虚假培训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培训券制度实施以后,严禁任何单位向培训机构和学员乱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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