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全程网办”和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无;
(五)法定时限:无;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四)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五)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
(六)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佛教法名、伊斯兰教经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7〕50号);
(七)甘肃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姓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公治安〔2018〕510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九)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业务类型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一)本人书面申请(原件);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备注:
一、公民正在被立案侦查、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和经济纠纷期间,不予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二、犯罪记录查询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应当作为户籍档案归档保存。
三、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