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一)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二)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承诺时限:无;
(五)法定时限:无;
(六)审批层级:公安派出所。
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1958年4月起施行);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 号)。
(四)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户籍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当前突出户口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21〕170 号)。
三、业务类型
办理虚假重复户口注销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以下材料申请户口注销:
(一)拟注销户口的申请(原件);
(二)拟注销户口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需要本人提供虚假重复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备注:
一、受理地派出所,在受理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其真伪,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重复户口。
二、相关材料如有涂改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