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高台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咨询电话 |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 投诉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12389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
办理地点 | 各派出所户籍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审批结果名称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登记回执.jpg | 审批结果送达 | 受理点领取、邮寄送达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户籍办理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暂住人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下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后七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或由县、市公安机关授权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或公民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与暂住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现暂住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负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开具登记回执,登记回执应当载明被登记人信息、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等,并加盖公章。
三、受理条件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二)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1份、自备、纸质);
2.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包括自住房、借住房、租住房证明材料或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复印件1份、自备、纸质)。
五、材料依据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公民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与用人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建立关系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七、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流程图
十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十二、审批结果样本
十三、常见问题
目前,无疑难问题。如果您有疑问,请点击顶部导航栏的“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