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高台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咨询电话 | 0936-6633489 | 投诉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12389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
办理地点 | 各派出所户籍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审批结果名称 | 婚姻状况变更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户口簿.jpg | 审批结果送达 | 受理点领取、邮寄送达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户籍办理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有其他事由引起的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三、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的其他项目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申请。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人户口簿(原件1份、自备、纸质);
(二)变更人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1份、自备、纸质)。
五、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有其他事由引起的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六、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七、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流程图
十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十二、审批结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