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场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实施主体 | 高台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编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咨询电话 | 0936-6633489 | 投诉电话 | 0936-5936537 |
申办主体 | 自然人 | ||
办理地点 | 高台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户籍室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 ||
事项状态 | 在用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中介服务 | 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Ⅳ级) |
审批结果名称 | 死亡注销户口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户口簿.jpg | 审批结果送达 | 受理点领取、邮寄送达 |
自然人主题分类 | 户籍办理 | 法人主题分类 | 无 |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二)《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号)。
(三)《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
第三十一条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三、受理条件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四、申报材料
1.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或其他能够证明确属死亡的材料;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 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1份、自备、纸质);
2.死亡人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自备、纸质)。
针对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受理条件增加以下材料:户口迁移证件(原件1份、自备、纸质)。
五、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六、受理标准
1.内容真实;
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七、填报须知
材料真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无。
十、流程图
十一、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十二、审批结果样本
十三、常见问题
目前,无疑难问题。如果您有疑问,请点击顶部导航栏的“咨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