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需要迁移户口的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
三、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见附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户口簿、身份证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2 | 准迁证、迁移证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3 | 房产手续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4 | 《入学(录取)通知书》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为:户籍地派出所
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936-6633489
投诉监督电话为:0936-593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