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见附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来源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户口簿 | 原件 | 申请人 | 原件 | 必要 | 无 |
五、办理流程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6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居民申领(自2018年4月1日起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20.00元/证;居民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00元/证(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为:辖区派出所
受理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和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936- 6633489
投诉监督电话为:0936-5936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