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甘肃高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100091179148E
地址:高台县巷道镇东湾村东盛嘉园7号住宅楼一层店铺从北向南第1-3间(高台县骆驼城镇道班)
法定代表人:高飞
2025年9月23日,我局对信访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在高台县骆驼城道班大门路南侧空地建成一条水稳料拌合站,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已投入调试运行,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11月13日,我局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后果:公众影响:一次有效投诉)。经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和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张掖市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9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或在6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