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合祥畜牧产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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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台县黑泉镇金河湾养殖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娟
2025年7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氧化塘内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倾倒在氧化塘西侧围栏外荒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2025年10月14日,我局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情节:持续时间:不足5天,水日排放量:5吨以上不足30吨”,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张掖市高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9办公室)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张掖市司法局1315室),或在6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