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高台县奇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082391534E
地 址:高台县高崖子滩
法定代表人:胡汉军
我局于 2024 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原料砂石及石粉子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水喷淋、雾炮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致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于2日内将厂区西南角堆存的石粉及砂石,转移至原料棚内,转移装卸过程中,按要求使用雾炮洒水等抑尘措施,切实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