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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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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4-00062
文号
张环(高)不罚〔2024〕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8-05 09:30: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高台县禹酷节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MACYE3JEXC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高台县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负责人:邢建辉       

我局于 2024 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滴灌带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安装设备并投入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21日)、现场照片(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2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可对你单位处以罚款。鉴于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已着手开始编制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此次违法属首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项目建设期主要是设备安装,无施工期污染,且滴灌带调试运行时间较短,在我局检查后,停止了滴灌带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和调试运行,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提出批评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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