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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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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4-00061
文号
张环(高)责改[2024]5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4-05-22 09:05: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高台县禹酷节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724MACYE3JEXC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高台县丰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负责人:邢建辉       

我局于 2024 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滴灌带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安装设备并投入调试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21日)、现场照片(2024年5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2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滴灌带生产线建设项目建设及调试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祁连山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祁连山林区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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