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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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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4-00019
文号
张环高罚字〔2024〕3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3-19 10:15:00
是否有效

当事人名称:张掖恒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8P602K 

地址: 高台县盐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纪建军  

我局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将副产品硫酸镁堆放于厂区西北侧空地,在平整场地时将部分掩埋,未按要求规范贮存于仓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公司年产3000吨邻硝基对甲砜基苯甲酸等医药中间体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3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决定集体审查意见书》(张环集审字〔2024〕第(5)号),经《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因子选取“所处区域:工业区,基础金额10万元”;后果:公众影响为一次有效投诉”),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陆千元整(¥106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地址: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1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高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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