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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十一批36号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后续办理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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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24012/2023-00005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3-02-20 15:00:00
是否有效

2022年4月20日,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县交办第十一批编号36号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后续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信访受理编号:第十一批编号36号(来信)

信访反映问题:现举报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内)该公司在(没有进行安全、环保验收)的情况下,安排大量生产,致使大量的工业污水(存放在厂区内的水池内没有进行生化处理)造成严重的大气环境污染。该公司从2021年10月份开始生产,至今(2022年3月)生产2-2-氯烟酸成品150吨左右,每1吨成品所出废水在70吨左右,保守废水量在10500吨,而且没有进行生化处理,也没有在线监测及在线监控设备,就凭该公司没有生化处理设备这一点,这10500吨废水怎么处理?专家数据显示,这些废水在当时不经过生化处理,到后期是很难处理的,敬请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给予查处。附件中提供废水处理池的照片,以证举报的真实性。该公司的生产时间及数量的真实性,公司的进、出财务台账及验收报告时间可查;该公司的生产废水量,生产工艺流程及环评报告可查;该公司的废水处理系统,污水池现场可查;该公司的固废、危废,存放于仓库也无认何处理,现场可查。综合以上,特举报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破坏大自然的生态环境污染,给今后带来的不可预测的危害性于不顾,在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请督察组明查。

责任单位:中共高台县委、高台县人民政府

一、调查核实情况

4月20日,接到交办通知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批示,立即安排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胡科家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分析交办会,明确由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牵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县工信局、县应急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现场调查核实和整改工作。当日,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胡科家带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实地核查。

(一)企业基本情况

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高台县盐池工业园区,该公司年产1000吨嘧啶胺、1000吨2-氯烟酸、500吨吡唑环、1000吨苯醚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1年4月16日由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批复文号:张环环评发〔2021〕9号)。项目2019年开始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7月25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给予行政处罚(张环高罚字〔2019〕2号)。项目现已建成2-氯烟酸车间及生产线,年产1000吨嘧啶胺项目正在建设,500吨吡唑环、1000吨苯醚酮项目未建设。该公司年产1000吨2-氯烟酸生产线各项环保设施全部按照环评报告书及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后,2021年8月张掖市生态环境局核发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号为:91620724MA73UBCH1C。2021年9月22日与甘肃清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竣工环保验收服务合同,9月26日开始投入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期间制定了环保验收方案,完成大气污染物验收监测等工作。2021年10月20日至11月15日张掖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来往高台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严格管控,该项目污水处理站调试人员未能按期到位,加之冬季气温降低,投入污泥活性不足,污水处理站一直未调试正常,污水出水水质无法开展监测,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验收。12月14日,该公司重新安排了污水处理设施调试人员,并向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上报了申请延期验收的报告,承诺于2022年3月16日前完成环保验收备案。经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现场核查,认为该公司上报情况属实,同意其延期至2022年3月16日前完成验收,并明确要求该公司若未能按期完成环保验收备案,应立即停止生产。期间,该公司一直在对污水处理站进行调试,但因调试运维人员业务不熟练,多次投菌调试均未调试成功。3月16日,该公司因未按期限要求完成自主环保验收,提交停产报告后自行停止投料,于3月26日全线停产。试生产期间,该公司产生的生产废水全部贮存于厂内污水处理站,未外排。停止生产后,该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试,5月21日,已完成污水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测设备调试,5月30日企业向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预处理达标废水约1236m³,截至7月25日企业共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网处理后污水约4297m³。受疫情因素影响,7月25日,企业组织完成了年产1000吨2-氯烟酸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8月2日,该公司2-氯烟酸生产线投料生产,8月13日,受“8.13”洪涝灾害影响停产进行生产抢救,9月3日,陆续复工至今。

1.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该公司年产1000吨嘧啶胺、1000吨2-氯烟酸、500吨吡唑环、1000吨苯醚酮项目整体已建成日处理150立方米的生产废水处理站1座,生产废水经废水储存池进入催化水解系统,经过水解在混合调酸池混合均匀后,加酸进入化学分离系统处理,经化学分离后进入催化氧化+三效蒸发+芬顿氧化预处理+UASB+A/O芬顿氧化工艺综合处理。污水处理站根据环评批复配套建设有污水生化处理系统1套(含UASB反应池、生化好氧池、生化厌氧池、二沉池、PH调节池、芬顿氧化池、絮凝沉淀池、污泥浓缩池等构筑物),污水储存池4个、事故应急池1个、雨水收集池1个、循环水池1个、生活污水化粪池1个,在线监测站房1座,并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测设备1套,在厂区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17个,全部与盐池监控平台完成联网。

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已建成的年产1000吨2-氯烟酸生产线配套建设有废气处理设施。产品烘干尾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经碱洗装置处理;氧化反应釜尾气、烟酰胺氮氧化物烘干尾气、氯化反应釜尾气、减压蒸馏尾气、水洗釜尾气、三乙胺蒸馏回收尾气、酸化结晶釜尾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至两级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烟酰胺氮氧化物干燥闪蒸尾气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碱解工段尾气经两级降膜吸收塔回收氨水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和前端4个污水收集池废气,引入三效蒸发车间废气处理设施,经三级碱喷淋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3.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建设情况: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磷酸钙和废活性炭。已建成20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1座。暂存间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防渗防腐,设置了围堰、导流槽和滤液收集池,警示标识、信息公示牌、分类识别标识、建立了相关制度。暂存的危险废物分类进行存放贮存。生活垃圾由黑泉镇垃圾填埋场集中收运处理。

(二)投诉问题核查情况

1.关于企业投入生产问题的调查情况。

经核实,该公司年产1000吨2-氯烟酸项目建成后,于2021年9月向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提交了试生产申请,通过县应急、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工信、园区等7部门单位试生产审查后于2021年9月26日投入试运行。经查,该公司2021年9月26日开始投料试生产,2022年3月26日全线停产,投入生产行为均由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

2.“关于未经安全、环保验收安排生产”问题的调查情况。

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经查,该公司项目于2019年2月委托甘肃省建设项目咨询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项目安全评价,并于2019年8月5日取得了张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张应急危化项目安条审字〔2019〕19号);2019年8月委托广东政和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并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了张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张应急危化项目安设审字〔2019〕26号)。2021年9月8日,县应急局邀请专家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2-氯烟酸项目《试生产方案》进行了评审,同意试生产,试生产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4月9日。在试生产期间,由于受疫情影响,该公司无法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022年4月8日,该公司向县应急局递交了项目延期试生产申请,县应急局组织专家进行试生产条件确认后,同意该项目试生产延期,时间为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9月8日。经县应急局认定,该公司年产1000吨2-氯烟酸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齐全,试生产期间各装置生产平稳。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查,该公司年产1000吨2-氯烟酸项目经生态环境部门环保“三同时”现场核查后,于2021年9月26日开始调试运行,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竣工环保验收服务合同,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调试运行情况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公示。该企业调试运行期间,已完成项目大气污染物验收监测等工作,但因疫情及冬季气温低等原因,污水处理站一直未调试运行正常,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验收监测未能及时开展,导致项目环保验收工作进展缓慢。该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停止生产,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专门调试。受疫情因素影响,7月25日,企业组织完成年产1000吨2-氯烟酸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

按照应急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项目安全、环保验收需在生产线及配套的各类安全、环保设施全面调试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据调查,项目在相关部门同意试生产期间开展了安全、环保验收工作。但因疫情技术人员无法及时到位及冬季气温低等原因,导致废水环保处理设施调试不正常,企业在试生产中存在废水环保处理设施未同时运行的情况,后因疫情和“8.13”洪涝灾害的影响,造成安全环保验收工作迟滞的问题。

3.关于生产废水产生、贮存和处理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废水主要有2-氯烟酸生产线工艺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冷凝水和生活污水。经调阅财务存货分类账,该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共生产2-氯烟酸135.9吨。经查,该公司在试运行期间共产生废水约4000吨,其中:2-氯烟酸生产线工艺废水约1400吨,设备清洗废水、冷凝水和生活污水约2600吨,废水全部暂存于厂区储存池及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内,废水生化处理设施及储存池均按照环评要求采取了防渗防腐措施。环评批复建设的4个储存池内约存放废水2766吨(分别存有约762、762、776、466立方米),其余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生化系统正在处理。经核算,该公司废水产生量与现场核查废水暂存量一致。污水处理系统配套的各类废水池均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不存在私建、多建的行为,但存在试生产中废水环保处理设施未同时运行,导致大量废水未及时处理处置的问题。

4.投诉反映“生产废水造成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2-氯烟酸生产线配套污水生化处理系统正在调试运行,污水处理站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采取封闭措施并安装了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污水站处理系统配套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为调查该公司存放废水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问题,4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委托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废气收集系统和厂界大气进行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进行监测。同时,委托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对该公司下游地下水监测井水质情况进行监测。4月28日,甘肃沁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显示废气排放浓度达标;4月29日,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检测结果显示,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评价,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铝、钠等五项超三类水限值,均与地下水天然背景值相关,未发现特征污染物超标。

5.关于该公司固废、危废存储问题的核查情况。

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了分区防渗防腐,设置了围堰、导流槽和滤液收集池,警示标识、信息公示牌、分类识别标识。经查阅台账记录,该公司试生产期间共产生废活性炭9.988吨、磷酸钙8.261吨,产生的危险废物采取吨袋包装,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原料包装桶暂存于原料仓库,定期由供货商回收,厂区生活垃圾由黑泉镇垃圾填埋场集中收运处理。

二、整改处理情况

1.针对该公司废水未及时处理处置的问题。 2022年4月22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加快污水处理系统调试进度,限期于2022年5月30日前完成调试并将存储的废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未全部处理达标排放前,生产线不得擅自投入生产。5月21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和在线监测设备已完成调试,5月30日向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放预处理达标废水约1236m³,截至7月25日企业共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网处理后污水约4297m³,污水收集池内存储的废水已全部处理达标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该信访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对甘肃安隆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2-氯烟酸建设项目在调试运行期间污水处理站未同步运行处理生产废水,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款20万元。

2.针对该公司安全、环保验收缓慢的问题。2022年4月22日高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2022年4月22日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对该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未完成,将按照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受疫情因素影响,7月25日,企业组织完成年产1000吨2-氯烟酸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受疫情和“8.13”洪涝灾害影响,该公司未完成项目竣工安全验收工作,2022年9月8日,该公司向县应急局递交了项目延期试生产申请,县应急局组织专家进行试生产条件确认后,同意该项目试生产延期,时间为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由于疫情和负责验收的专家未能如约到厂、安全隐患未全面整改完毕等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组织完成竣工安全验收。在此期间,已组织完成安全专家现场初验,并对提出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2023年1月13日,企业组织专家开展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2月18日前企业针对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完成了整改,验收专家组通过竣工安全验收。

3.针对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的废活性炭和磷酸钙等废物,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已责令该公司立即联系有资质单位,限期于2022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转移处置;对厂区原料库存放的废原料包装桶,责令该公司限于2022年4月27日前全部转移至危险废物暂存间妥善保存,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规范处置。企业于2022年5月13日向兰州红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处置废活性炭10.393吨。7月22日,企业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产生的64.52吨磷酸钙残渣(含企业生产期间产生的8.261吨磷酸钙盐),已按照危险废物向甘肃禾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转移处置;止6月30日,该公司原料库存放的废原料包装桶已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由原料供应厂家回收规范处置。

4.根据第三方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废气收集系统和厂界大气进行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不存在超标排放和下游地下水污染。

5.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类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记录,规范处置各类危险废物,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截至2023年2月16日,该信访反映问题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成,在调查核实和办理过程中,调查及时,办理迅速,核实严谨,没有发现问责情形。后续整改后,在园区和盐池村对该信访投诉后续办理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发放满意度调查表30份,收回30份,满意度100%。2023年2月 20 日,后续办理情况在高台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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