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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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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2-00070
文号
张环高罚[2022]2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7-16 10:10:00
是否有效

甘肃巨鑫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2XDJK10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黄义华    

我局于 2022 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在厂区东侧、北侧等处堆放、填埋固体废物边角料、泥渣约209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县保障省级环保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关于交办群众信访投诉问题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 年 4 月 2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拟对处以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及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4月25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理由:1.堆放的废边角料(主要是石英板材废料)、泥渣(主要是石英石粉渣、已经过压滤干化)均为固体,无危害性,也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污染,按照环评批复可做建材外售;2.立即进行了彻底整改,将废边角料、泥渣全部转移至城区建筑垃圾填埋场规范处置;3.违法行为轻微,积极进行了整改,因疫情影响公司效益不好,申请减免行政处罚。未在法定期限内递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月27日,我局将案件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核。7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轻微,系初犯且整改积极,属减轻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处罚处以罚款30000元,并向我局下发《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市级审查意见表》。

7月13日,我局召开局务会对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核意见进行了研究,经研究决定:你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系初犯,且情节轻微,积极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实质的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结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处罚建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劭春             联系电话:0936-6626089

  地  址:城关镇湿地新区      邮政编码: 7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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