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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关于高台县中川水务有限公司、张掖嘉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高台县鑫鸿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延续核发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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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2-00060
文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7-05 10:05:00
是否有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作出的延续核发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3日(7个工作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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