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经审查,现将我局作出的延续核发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5日至2022年7月13日(7个工作日)。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