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基层政务公开>>环境保护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620724012/2022-00035
文号
张环高罚[2022]1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4-29 10:30:00
是否有效

高台县晨翔农膜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9551822X1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龙    

我局于 2022 年4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食用菌转运篮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 年 4 月 22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或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天虎              联系电话:0936-6626089

地  址:城关镇湿地新区      邮政编码: 7343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