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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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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1-00090
文号
张环高责改字〔2021〕9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生成日期
2021-09-01 15:10:00
是否有效

临泽县五洲路桥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239503532XE      

地址:高台县南华工业园            

负责人:张臻  

我局于 2021 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拌合站厂区内堆放的约200立方米砂石、160立方米石粉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拌合站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石粉,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张掖市滨河新区昭武西路市司法局130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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