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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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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20724012/2021-00032
文号
张环高罚〔2021〕1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罚款;听证;行政诉讼;影响;评价;化工科技;人民法院
发布机构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高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生成日期
2021-03-05 10:05:00
是否有效

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4J0LN99   

地址:高台县盐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清龙   

我局于 2020 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1500吨噻二唑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将年产3000吨苯甲酸甲酯生产线改建为噻二唑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事故调查组关于《张掖市高台县张掖耀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9•14”较大中毒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综合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捌拾陆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台县人民政府或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甘州区杏林南路市政府统办3号楼608室,电话8215072),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丽娟              联系电话:18093606970

地  址:城关镇湿地新区      邮政编码: 734300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高台分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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